星期四, 2月 12

退讓

反對理據薄弱無新意 上市委員會不應退讓
2009年2月12日

【明報專訊】港交所上市委員會(下稱委員會)今日再議延長董事股份禁售期事宜。此事擾攘已久,反對陣營的理據已表達,並無新意。如果反對陣營未能提出新而重要的理據,委員會基於營造市場公平原則,應該堅持立場,不宜退讓;另外,政府和證監會應該尊重並維護上市委員會的獨立性,不應該屈從部分上市公司的壓力,要求委員會退讓,或不顧後果地以大石砸死蟹方式,推翻委員會的決定。因為當局要是這樣做,會被外界視為赤裸裸地官商勾結,嚴重損害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和地位。
奉勸中央不應插手
否則香港變質變味
上市委員會應該堅持立場,不應退讓,主要基於以下4點考慮。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延長董事禁售期,旨在避免上市公司董事利用預早知悉公司業績的優勢,買賣所屬公司股票,違反市場公平原則。港交所上市科的資料顯示,確有不少公司董事利用知悉業績後而又未踏入禁售期的期限,買賣公司股票。以去年為例,9000多宗董事申報股份買賣個案中,超過三成是董事在相關「空檔期」(即年結後至業績公布前一個月),買入公司股份,賣出的個案同樣有三成多。延長董事股份禁售期,才可以減少這種情,使其他投資者處於較公平景。
其次,反對陣營突出董事禁售期延長後,理論上董事全年有最多7個月不能買賣所屬公司的股份;不過,實際上如果公司盡快公布業績,則有關禁售期就可以大大縮短。例如,恒隆系2月10日已經公布截至去年底的業績,此乃其恆常做法,往年亦是這樣處理,顯示有些公司不早日公布業績,非不能也,是不為也。延長董事禁售期,其實提供了誘因,就是董事若要買賣所屬公司的股份,就請盡快公布業績,此舉也有助提高本港上市公司的管治質素。
第三,有關延長董事禁售期安排,港交所去年1月發出諮詢文件,收集意見,3個月內收到104份回應,其中35份表示反對,其他69份表示支持或沒有意見,其後委員會討論,決定建議延長禁售期,最後獲得證監會拍板通過,今年1月1日實施。但是在生效前,才有約300家上市公司突然在報章登廣告,高調反對,委員會備受壓力,經商討後維持原來決定,但延至今年4月1日實施。
有關決定是由獲授權的上市委員會,經過正常法定程序達成,百分百符合程序正義。反對陣營在新規定生效前發難,除非能夠提出當初諮詢時各方面都忽略了的重大事項,可能對市場構成嚴重衝擊,則委員會自然應該重新考慮;可惜至今為止,反對陣營的理據薄弱,沒有新意,不足以構成上市委員會重議或重新諮詢。
當然,按現行法例規定,若證監會認為上市委員會的決定不符合公利益,可以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賦予權力,予以否決;不過,若證監會這樣做,必須提出令人信服的理據,否則它不但了上市委員會,還會被指摘屈從財團的壓力,明目張膽地搞官商勾結,罔顧大多數投資者的利益
第四,此事發展至今,最使人關注者,是有象顯示反對陣營不但罔顧既定程序,還企圖繞過既定程序施壓,以圖迫使延長董事禁售期夭折。例如,恒隆主席陳啟宗前日談及此事時,曾笑稱有「市場人士就新規定向中央告御狀」。此說當然不能得到證實,不過如果屬實,有關人等肯定極其不智,因為連這些事也引入中央干預,香港整體管治格局便會出問題,對本港絕對不利。要是中央接了「狀子」,我們奉勸中央也不要插手,否則香港這杯茶,會更加變質變味,對香港絕無好處。
勿成「私人俱樂部」幫兇
政策要得富商巨賈首肯?
近期,港交所及證監會行政人員不斷游說,並拋出一個建議供上市委員會考慮,把禁售期、季度報告和財務匯報期等3項相關連措施,一併討論,再作諮詢。港交所及證監會行政人員是否因為財團的壓力而提出這個建議,變相抹去指日實施的延長董事禁售期,無從得知;不過從事態發展看來,不能排除此可能。事實上,相關措施多年來早已諮詢過,特別是季度報告,都因為許多上市公司強烈反對,長期以來停留在議而不決階段(諷刺的是,連較晚發展的內地市場,也實施了季度報告)。所以,以此為包裝重議,司馬昭之心路人皆見,就是要拖死延長禁售期
有人把這個建議視為給上市委員會的下台階,其實委員會在此事上,於情、於理、於法都完全站得住腳,無可挑剔,根本就不需要什麼下台階,委員會經過討論後堅持原有決定,完全正確和值得支持。在此事上要找下台階的,應該是身負替一些財團擺平此事「責任」的人。
雖然本港自詡、也被認為是國際金融中心,不過觀乎一些情,與金融中心的應有要求相去甚遠,禁售期、季度報告和財務匯報期長期遭到抵制,就是一例。一些人可能欲藉其財力影響政策,把公開市場視為「私人俱樂部」,作為監管機構,為了維護香港市場的令譽,應該盡其所能,使不符香港整體利益的圖謀不能得逞。如果監管者或是更高層的公權力竟然同流合污,為「私人俱樂部」開綠燈,甚至保駕護航,則不但失職,還成為損害香港利益的幫兇,為人所齒冷
如果延長董事禁售期因為有人操弄,最終胎死腹中,後遺症十分嚴重,日後政府諮詢政策並作出決定之後,能否落實,會遭到質疑。屆時若有富商巨賈心血來潮,發動反擊推翻政策,政府還怎樣有效施政?所以,監管機構和政府應該三思:如果容許一些人在沒有新而重要的理據下成功反對延長董事禁售期,此例一開,後患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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