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會同意人的價值包含了身體的價值 ,如果認可人權的價值觀,那麼就等於認可身體是不可侵犯的,是不可被買賣的,我們根據同樣的理由反對賣血、賣器官。無論性保守者還是性解放者都會同意性騷擾或性侵犯的嚴重性,因為性是人最深層的敞露,帶給人極深的衝擊,在人的記憶中留下深遠的影響。性行為與情感有密切的關係,尤其是女性,她們基本上抗拒無愛的性。所以,身體和性對人來說都是非常重要和私密的。(於男性是否為真?男性基本上不抗拒無愛的性,照此推論男妓應是能接受的。)
尊重是否不能將人之身體服務標價而出?如是,則人類所有工作都是不當的。
其他工作都嚴格界定了身體在工作中應受到的尊重和保護,並嚴禁性騷擾和性接觸。但性工作的概念卻把性行為理解為只是一項服務,可以出售,甚至在市場競爭下可以賤賣,這就是無視人的性行為與情感的密切關係(一定有關係嗎?),把性行為簡單等同為只是一種體力勞動。但是性行為中的肢體活動和一般體力勞動中的肢體活動是有本質上的差別。地盤工人等體力勞動者並沒有這種直接而全面的身體接觸,只是運用身體產生能量。即便是按摩師的工作,也只是局部的身體接觸而不是全部,更沒有性器官的接觸。但性工作要把全部身體作為工具,供他人直接接觸和使用,甚至在工作時往往遭受極大的屈辱、暴力和危險。(同樣可以 apply 在其他工種) 在性交易中,身體和性都敞開標價出售,本身就成為商品,成為使用的對象,(其他工種何嘗不是) 在這種交易中很難顧及人在性行為中的生理和心理的感受和創傷。所以不能簡單地因為體力工作和性工作都是「靠自己的身體掙錢」就將二者等同起來。
因此,如果承認「性工作也是工作」,其實是變相承認可以在某種情下使用或買賣人的身體(偷換概念,是身體服務),承認在某種情下可以不用尊重他人的心靈感受,承認在某種情下夫妻之間的性行為也可以外判,這不僅是剝奪了性工作者的人權,更剝奪了從根本上消除這種不尊重人權的現象的機會,顛覆了社會的倫理道德,破壞了社會對婚姻的尊重和對家庭的保護。(妄論,從此段前提根本不能推出此作者一大幅之批判,可以胡亂重寫如﹕如果承認「性工作是不道德的」,其實是變相承認其他工作也是一種可販賣身體之商品,是不尊重基本人權及心靈感受的,這不僅剝奪了世人的自由權,更確立了人奴役人的制度。真係亂嗡當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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